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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董营法,李xx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营法,李一x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丽刑初字第85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营法,男,汉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辩护人张x,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一x,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刑诉(2013)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营法、李一x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秀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营法及辩护人张x、被告人李一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间,被告人董营法、李一x经事先预谋后,由董营法直接实施,利用网络QQ聊天的方式,自称是香港赛马协会工作人员,掌握地下六合彩内幕投注信息,引诱被害人王xx信任并投注,被害人王xx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先后两次将人民币共计26.2万元转到被告人董营法指定的账户。被告人董营法指使被告人李一x将26.2万元全部取出并俵分。2013年7月5日被告人董营法、李一x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董营法、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人董一x、高xx、何xx、董二x、董三x的证言,扣押处理物品手续,辨认笔录,照片,对帐单,公安机关所作的情况说明,被告人董营法、李一x的户籍证明及供述,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的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营法、李一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二人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予以采纳。从共同犯罪过程分析,被告人董营法系案件的主要实施者,系主犯,应对参与的全部犯罪负责;被告人李一x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董营法辩解其诈骗受李二x指使,并且所得赃款也大部分归李二x所有的意见,本院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故被告人董营法的此项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董营法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一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营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被告人李一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以上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二、随案移送东芝牌笔记本电脑七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诺基亚手机七部依法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董营法、李一x退赔被害人王xx人民币26.2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新来代理审判员  张 喆人民陪审员  李 芸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