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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肖金顺与乐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金顺,乐建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005号原告肖金顺,男,汉族,1974年4月17日出生,湖南省新田县人,农民,住新田县十字乡五通庙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432928197404174613。委托代理人郑军,湖南天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建华,男,汉族,1985年9月5日出生,湖南省新田县人,农民,住新田县十字乡乐塘村10组,公民身份号码431128198509054618。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金顺与被告乐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金顺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公民有权利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肖金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金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16元,减半收取958元,由原告肖金顺负担。审判员  刘学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秋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