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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县民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素云诉被告辽阳县环保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云,辽阳县环保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县民初字第00169号原告:张素云,女,194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辽阳县环保局。住所地:辽阳县首山镇。法定代表人:吴辉,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素云诉被告辽阳县环保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激浪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