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县民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素云诉被告辽阳县环保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云,辽阳县环保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县民初字第00169号原告:张素云,女,194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辽阳县环保局。住所地:辽阳县首山镇。法定代表人:吴辉,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素云诉被告辽阳县环保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激浪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