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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廊民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留镇支行、任小会等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留镇支行,任小会,蔡红梅,任子硕,任子蔓,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廊民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负责人:任翔洲,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留镇支行。地址:河北文安县。负责人:王同乱,该行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小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红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子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子蔓。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文安县利民街***号。负责人:苑法新,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广安大街**号银泰国际大厦**楼。负责人:周波,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廊坊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留镇支行、任小会、蔡红梅、任子硕、任子蔓、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4)文民初字第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太平洋廊坊中心支公司上诉称,本案原告恶意拆分诉讼标的,规避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而进行的起诉,严重违反了我国级别管辖规定。2013年3月原告曾以相同的保险合同、相同的事由、相同的法律关系将上诉人起诉至文安县法院,被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依法提级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以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诉讼标的额为500000元,文安县受理本案没有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之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住所地为文安县利民街22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文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另,本案被上诉人虽于2013年3月19日起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但本院提审后,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已作出(2013)廊民撤字第5号民事裁定,准许任小会等四原告撤回起诉,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故被上诉人重新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所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薛月琴审判员  徐福禄审判员  韩景录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文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