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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和执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金福顺与李亨武、郑英福、李哲、李昌武房屋买卖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和执字第574号申请执行人:金福顺,住和龙市。委托代理人:金得洙(金福顺弟弟),住和龙市。被执行人:李亨武,住和龙市。被执行人:郑英福,住和龙市。被执行人:李哲,住和龙市。被执行人:李昌武,住和龙市。申请执行人金福顺与被执行人李亨武、郑英福、李哲、李昌武房屋买卖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3)和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协助办理过户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李亨武、郑英福、李哲下落不明,无法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义务。故依法裁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向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房屋产权过户到了申请执行人金福顺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和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申铉基执行员  栗宝军执行员  林永德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元香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