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孝感中刑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杨远均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远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孝感中刑执字第00014号罪犯杨远均。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1)穗增法刑初字第6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远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起止为2011年2月5日起至2024年8月4日止。湖北省孝感监狱于2013年12月29日作出(2013)孝感监狱减建字第009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远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民警管理教育,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得5个季度表扬,1���嘉奖,减刑起始期已过一年九个月。以上事实有罪犯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对罪犯杨远均的减刑裁前公示表,我院张贴于监狱后,五日内无人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杨远均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执行机关对其提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远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10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新平审判员 陈俊伟审判员 陈 军审判员 汪育华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轶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