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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新法古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袁国俊与钟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国俊,钟伟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古民初字第37号原告:袁国俊,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钟伟文,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国俊诉被告钟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伟文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伟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国俊撤回对被告钟伟文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冯万常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云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