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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执字第01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燕、武新刚、周绍莹、王XX、杨善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燕,武新刚,周绍莹,王XX,杨善惠借款合同纠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执字第0160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燕被执行人:武新刚被执行人:周绍莹被执行人:王XX被执行人:杨善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1)港商初字第02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燕、武新刚、周绍莹、王XX、杨善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港商初字第0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依法来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本院同意撤回申请本案以执行完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洪琛执行员  刘 勇执行员  张智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茆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