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滦执字第79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海军与被执行人韩润华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海军,韩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滦执字第792-3号申请执行人郭海军。被执行人韩润华。本院于2011年12月28日,以(2011)滦执字第79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韩润华丈夫兰树生生前所有的楼房一套。但被执行人韩润华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韩润华丈夫兰树生生前所有的位于滦平县05鑫港小区B11栋2单元301室楼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丁剑峰审判员 徐宗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佟巧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