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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诸相商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在武、王文胜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在武,王文胜,李桂光,王其波,王金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相商初字第409号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在武。被告王文胜。被告李桂光。被告王其波。被告王金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在武、王文胜、李桂光、王其波、王金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1元,减半收取345.5元,诉讼保全费420元,共计765.5元,由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有森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