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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洪民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告张××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洪民初字第1413号原告:张××,女,1974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洪洞县城南南坂街××号。被告:李××,男,1973年2月9日生,汉族,住洪洞县城内牛站街富源小区南楼××单元××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元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承担。审判长  樊丽琼审判员  杨华英审判员  郑炳忠二O一四年元月二十日书记员  尉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