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坛民初字第269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俞海生与倪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海生,倪琴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坛民初字第2698号原告俞海生,男,1970年2月19日生,汉族,金坛市人。被告倪琴,女,1974年4月6日生,汉族,金坛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海生诉被告倪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海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俞海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闻世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