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德惠市万利牧业有限公司与史春成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惠市万利牧业有限公司,史春成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83号原告德惠市万利牧业有限公司,地址德惠市边岗乡东岗村法定代表人郭守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首杰,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史春成,男,1978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惠市万利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春成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惠市万利牧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惠市万利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缓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扬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