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唐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唐山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漆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市漆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唐民初字第121号原告:唐山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军安里建科楼12-3号。法定代表人:刘永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丽菁、徐明,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漆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淳县漆桥镇双牌石大街39号。法定代表人:孔祥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申宁。委托代理人:王茂栋。原告唐山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漆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唐山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案件受理费103712元减半收取51856元,由唐山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苗立柱审 判 员 刘玉秋代理审判员 李木子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莎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