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槐民初字第29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孔令盛与山东华明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盛,山东华明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槐民初字第2909号原告孔令盛,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市中九龙水泥厂业务员,住济南市。被告山东华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丕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俊峰,男,该公司法务人员。委托代理人韩冰,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令盛与被告山东华明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令盛于2014年1月20日以其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令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令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0元,减半收取1835元,由原告孔令盛负担。审判员 岑玉洁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