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桦民执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太雷与被执行人郑艳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太雷,郑艳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桦民执字第908号申请执行人:王太雷,男。被执行人:郑艳波,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太雷与被执行人郑艳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2014年1月20日申请执行人出具保留债权申请书,申请保留债权。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2)桦民二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凤桐审 判 员 王少良代理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玉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