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35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钱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351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钱某。张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钱某名下银行存款119105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千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青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