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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土法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祁某某与周某某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土法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祁某某,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土右旗萨拉齐镇。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土右旗萨拉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2)土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土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心宽审判员  刘 慧审判员  王锐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