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济刑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洪宪广抢劫罪、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洪宪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济刑执字第237号罪犯洪宪广,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济南监狱服刑。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九日,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市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宪广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〇九年、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二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提出,罪犯洪宪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洪宪广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洪宪广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表扬1次、记功1次,被评为2011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洪宪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洪宪广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桂代理审判员  魏吉锋代理审判员  王兴振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