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464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冠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正均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冠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正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4649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冠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936231-6,住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松桥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倪尔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宜均,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正均,男,汉族,1954年3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湘,重庆市渝北区回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冠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正均劳动争议一案,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冠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冠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冠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本院不予收取。审 判 长 杨 琼代理审判员 潘寒冰人民陪审员 赖立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