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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诉中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原告何天梅、何曼淇与被告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木根桥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权益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天梅,何曼淇,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木根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诉中保字第9-1号原告何天梅,女,1966年3月25日生略。原告何曼淇,女1995年10月13日生,略。被告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木根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邵义国,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天梅、何曼淇诉被告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木根桥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权益一案中,原告何天梅、何曼淇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木根桥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的存款19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案认为,原告何天梅、何天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地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木根桥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的存款19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治权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