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塔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梁英昌、马某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英昌,马某,梁某甲,梁某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塔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塔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英昌,个体。2013年5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公安局抓获,2013年5月21日被塔城市公安局押解归案。同日被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27日被塔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塔城市看守所。辩护人肖天麟,新疆昌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某,个体。2013年5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公安局抓获,2013年5月21日被塔城市公安局押解归案。同日被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27日被塔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塔城市看守所。辩护人邬九,新疆文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梁某甲,曾用名梁二明,个体。2013年5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公安局抓获,2013年5月21日被塔城市公安局押解归案。同日被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27日被塔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塔城市看守所。辩护人马原生,新疆昌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梁某乙,个体。2013年5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公安局抓获,2013年5月21日被塔城市公安局押解归案。同日被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27日被塔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塔城市看守所。塔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塔检刑诉(2013)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英昌、马某、梁某甲、梁某乙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塔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英昌及其辩护人肖天麟、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邬九、被告人梁某甲及其辩护人马原生、被告人梁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被告人人梁英昌通过网络QQ(虚拟香港人姓名黄宇浩)与被害人谢某甲聊天,梁英昌以自己是香港体育彩票公司主管,事先可以知道体育彩票的号码,可以让被害人谢某甲中奖为由,2013年2月5日诈骗受害人谢某甲现金10万元。让被告人马某用网购的银行卡在异地取款。2、被告人梁某甲通过网络QQ(虚拟香港人姓名李俊峰,网名挂住你的人)与被害人李某甲聊天,梁某甲以自己是香港体育彩票公司主管,事先可以知道体育彩票的号码,可以让受害人李某甲中奖为由,2013年4月诈骗受害人李某甲现金17万元。被告人梁英昌用网购的银行卡在异地取款后给梁某甲分68000元,梁英昌自己分得102000元。3、被告人梁某甲通过网络QQ(虚拟香港人姓名李俊峰,网名等爱)与受害人钟某聊天,梁某甲以自己是香港体育彩票公司主管,事先可以知道体育彩票的号码,可以让被害人钟某中奖为由,2012年11月28日诈骗受害人钟某现金10万元。4、被告人梁某甲通过网络QQ(虚拟香港人姓名李俊峰,网名冷雨夜)与被害人廖某聊天,梁某甲以自己是香港体育彩票公司主管,事先可以知道体育彩票的号码,可以让受害人廖某中奖为由,2013年9月21日诈骗被害人廖某现金1万元。5、被告人梁某甲通过网络QQ(虚拟香港人姓名李俊峰,网名雨中漫步)与受害人李某乙聊天,梁某甲以自己是香港体育彩票公司主管,事先可以知道体育彩票的号码,可以让被害人李某乙中奖为由,2013年9月21日诈骗被害人李某乙现金1万元。6、被告人梁某乙通过网络QQ(虚拟香港人姓名黄胜华,网名诸葛森)与受害人过某甲聊天,梁某乙以自己是香港体育彩票公司主管,事先可以知道体育彩票的号码,可以让被害人过某甲中奖为由,2013年2月诈骗受害人过某甲现金5万元。被告人梁英昌、马某、梁某甲、梁某乙事先网购虚拟的香港人身份,虚拟香港人手机号码,虚拟香港的IP地址,无线网卡。以虚拟的香港人身份,虚拟的香港手机号码,虚拟的香港IP地址,长期通过QQ聊天,与被害人(女性)建立感情,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再欺骗受害人说自己是香港体育彩票公司的内部工作人员,事先可以知道体育彩票的号码,通过事先制作虚假的香港体育彩票公司中奖网页(犯罪嫌疑人马某制作虚拟中奖网页)让受害人核实开奖号码,进一步取得受害人信任后,让受害人购买彩票,把现金汇入指定的银行卡,被告人梁英昌、马某、梁某甲、梁某乙四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诈骗,涉案金额达44万元。公诉机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梁英昌组织梁某甲、马某、梁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以让被害人中奖为名多次骗取多名被害人现金,且数额巨大,梁英昌作为组织者参与诈骗六次,数额达44万元,梁某甲参与诈骗四次,数额达29万元,梁某乙参与诈骗一次,数额达5万元,马某为梁英昌取款在异地取款二次,同时为梁英昌、梁某乙、梁某甲诈骗提供制作号虚拟中奖网页,其参与诈骗六次,数额达44万元。梁英昌、梁某甲、梁某乙、马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梁英昌在有期徒刑6年至8年范围内量刑处罚,对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3年至5年范围内量刑处罚,对被告人梁某甲在有期徒刑3年至4年范围内量刑处罚,对被告人梁某乙在有期徒刑2年至3年范围内量刑处罚。被告人梁英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罪伏法,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希望法庭给其一次改过的机会。被告人梁英昌的辩护人肖天麟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英昌犯罪事实过程和构成诈骗罪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梁英昌不是本案的组织者。因为第一、二、三被告人均有诈骗的经历,具有独立犯罪的能力,三被告人聚集在一起没有谁把谁拉在一起,离开梁英昌,他们同样可以诈骗。本案犯罪集团不是严密的犯罪组织,梁英昌不是组织者,起主要作用认可。同时被告人梁英昌认罪态度较好,被动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对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的合法物品愿意作为赔偿资金予以赔偿。建议对被告人梁英昌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处罚。被告人马某辩称:本案其他三被告人诈骗所使用的网页不是我为他们提供的,我为梁英昌取款也只有一次15万元,我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希望法庭从轻判决。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邬九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构成诈骗罪不持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的两个事实有异议。一是马某的犯罪数额没有达到44万元,马某不是案件的组织者,也没有全部参与,本案没有争议的是马某取款15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制作网页,没有证据予以证实,仅凭U盘的材料,不能证明,只有其他三被告人的陈述。被告人马某没有提供网页和银行卡,言词证据效力较低。二是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马某是主犯,不能成立。首先以香港人的身份加QQ,取得被害人的感情信任,传一个虚假的汇款单,被害人打款。即使马某制作网页,也不能构成主犯,被告人马某是从犯,只参与了15万元的取款,认罪态度较好,主动给被害人进行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马某在三年以下确定刑期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梁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饿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罪伏法,悔罪态度较好,愿意积极改造,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希望法庭从轻判决。被告人梁某甲的辩护人马原生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甲犯罪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不应认定为主犯。本案犯罪组织的由来是从阿雄那里派生出来的,第一、第二被告人先和阿雄干的时间都比较长,后来梁某甲、梁某乙加入该组织。被告人梁英昌在集团中的作用较大,作为被告人梁某甲只负责聊天,还要有技术的支持。故不能认定梁某甲是主犯。案发后被告人梁某甲从侦查、起诉到今天的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除公诉机关扣押的钱、物外,同时愿意再给被害人赔偿3-5万元。建议对被告人梁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梁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罪伏法,悔罪态度好,希望法庭宽大处理,其本人保证今后再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愿意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经我院审理查明:1、被告人人梁英昌通过网络QQ(虚拟香港人姓名黄宇浩)与被害人谢某甲聊天,梁英昌以自己是香港体育彩票公司主管,事先可以知道体育彩票的号码,可以让被害人谢某甲中奖为由,2013年2月5日诈骗受害人谢某甲现金10万元。让被告人马某用网购的银行卡在异地取款。2、被告人梁某甲通过网络QQ(虚拟香港人姓名李俊峰,网名挂住你的人)与被害人李某甲聊天,梁某甲以自己是香港体育彩票公司主管,事先可以知道体育彩票的号码,可以让受害人李某甲中奖为由,2013年4月诈骗受害人李某甲现金17万元。被告人梁英昌用网购的银行卡在异地取款后给梁某甲分68000元,梁英昌自己分得102000元。3、被告人梁某甲通过网络QQ(虚拟香港人姓名李俊峰,网名等爱)与受害人钟某聊天,梁某甲以自己是香港体育彩票公司主管,事先可以知道体育彩票的号码,可以让被害人钟某中奖为由,2012年11月28日诈骗受害人钟某现金10万元。4、被告人梁某甲通过网络QQ(虚拟香港人姓名李俊峰,网名冷雨夜)与被害人廖某聊天,梁某甲以自己是香港体育彩票公司主管,事先可以知道体育彩票的号码,可以让受害人廖某中奖为由,2013年9月21日诈骗被害人廖某现金1万元。5、被告人梁某甲通过网络QQ(虚拟香港人姓名李俊峰,网名雨中漫步)与受害人李某乙聊天,梁某甲以自己是香港体育彩票公司主管,事先可以知道体育彩票的号码,可以让被害人李某乙中奖为由,2013年9月21日诈骗被害人李某乙现金1万元。6、被告人梁某乙通过网络QQ(虚拟香港人姓名黄胜华,网名诸葛森)与受害人过某甲聊天,梁某乙以自己是香港体育彩票公司主管,事先可以知道体育彩票的号码,可以让被害人过某甲中奖为由,2013年2月诈骗受害人过某甲现金5万元。7、被告人梁英昌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犯罪数额应认定为44万元;被告人梁某甲、马某、梁某乙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梁某甲、马某、梁某乙犯罪数额应分别认定为29万元、15万元、5万元。同时查明:1、案发后被告人梁英昌、马某、梁某甲、梁某乙向被害人退赔款物共计人民币394000元,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其中被告人马某主动退赃70000元,被告人梁某甲主动退赃20000元,被告人梁某乙主动退赃50000元。2、被告人梁某乙经当地司法局社区矫正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被害人谢某乙、李某甲、钟某、廖某、李某乙、过某甲的陈述和报案材料;2、证人延某的证言;3、书证;4、电子物证、勘查、检查工作记录;5、被告人梁英昌、马某、梁某甲、梁某乙的供述及侦查案卷、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被告人马某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谅解书、收条、赔偿协议各一份,证明被告人马某已赔偿了被害人谢某乙经济损失7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梁某乙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除不能证明被告人马某为其他三被告人提供诈骗网页外,其他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某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经本院核实,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以作为量刑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向法庭出示的证据,经质证,公诉机关对其无异议,因该证据系本院委托,内容真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英昌、马某、梁某甲、梁某乙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运用事先网购虚拟的香港人身份、手机号码、IP地址、无线网卡,长期通过QQ聊天,与被害人(女性)建立感情,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再欺骗受害人说自己是香港体育彩票公司的内部工作人员,事先可以知道体育彩票的号码,通过事先制作虚假的香港体育彩票公司中奖网页,让被害人核实中奖号码,及提供的相同数额担保金凭证,进一步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让被害人购买彩票,将现金汇入指定的银行卡。被告人梁英昌参与诈骗金额达44万元;被告人梁某甲、马某、梁某乙参与诈骗金额分别29万元、15万元、5万元,四被告人犯罪数额均属“数额巨大”情节,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梁英昌、马某、梁某甲、梁某乙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梁英昌的辩护人肖天麟辩护意见中,被告人梁英昌不是本案犯罪集团的组织、领导者,只是在本案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主要的辩护意见符合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经查,本案犯罪组织比较松散,犯罪的过程中每个被告人所起的作用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是被告人梁英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负有一定的管理职责,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梁英昌认罪态度较好,被动退赃,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关于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邬九的辩护意见不应认定被告人马某系主犯,及诈骗金额为44万元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一是从本案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提取诈骗金额的份额上来看,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应该认定为从犯。且被告人马某本人没有诈骗成功一起的事实,只是为被告人梁英昌提取了诈骗金15万元,参与了诈骗。二是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他三被告人实施诈骗的网页是被告人马某提供的。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在其亲属的协助下,主动退赃,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关于被告人梁某甲的辩护人马原生辩护意见,通过法庭调查与客观事实相一致,本院酌定予以采信。被告人梁某甲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赃,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是本案从犯。被告人梁某乙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动退赃,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是本案从犯,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英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18年5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梁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梁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非法所得人民币44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已追缴394000元,尚欠46000元,继续追缴46000元。六、作案工具手机十三部、无线网卡六个、u盘三个、手机卡八个、笔记本电脑七台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梁 启 勇审 判 员 买尔古丽人民陪审员 郑 生 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刚塔城市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附页本法律文书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