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赵保国、赵晓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王红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赵保国,赵晓璐,王红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9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向阳路260号。负责人杨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冰、周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保国。委托代理人张涛,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晓璐。委托代理人张涛,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红卫(王道静)。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保国、赵晓璐、原审被告王红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3)获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又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赵保国、赵晓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雪梅审判员 沈志勇审判员 王彦卿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