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催字第398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四川泰一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泰一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催字第39801号申请人四川泰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寿南路2号一幢二单元4楼7号。法定代表人游锡文,总经理。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票面金额4万元、出票人阳煤平原化工有限公司、持票人同申请人、背书人四川科华阀业有限公司、签发日期2013年4月2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杜庆芬代理审判员 孙国荣代理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耿迎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