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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执行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福建闽星集团安顺运输有限公司与林银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闽星集团安顺运输有限公司,林银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行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闽星集团安顺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沐彬,系福建闽星集团安顺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林银光,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靖民初字第23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银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林银光存款2963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金华审判员  林建通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婵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