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周胜利与邓哲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胜利,邓哲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江民初字第33号原告周胜利,男,住贵州省江口县。被告邓哲明,男,住贵州省江口县。原告周胜利诉被告邓哲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1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胜利、被告邓哲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胜利诉称:被告邓哲明因在湖南怀化经营企业急需周转资金,于2011年12月18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2年1月20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两次借款共计40000元,被告写下了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之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邓哲明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诉讼费由被告邓哲明承担。原告周胜利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号证《居民身份证》,拟证明原告周胜利身份情况;2号证《借条》,拟证明被告邓哲明向原告周胜利借款的事实。被告邓哲明辩称:我承认向原告周胜利借款40000元,但借款时我与原告并没有约定利息,我不同意偿还原告借款利息。被告邓哲明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1至2号证据,被告无异议,1号证系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身份证》,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2号证系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的《借条》,双方均对该证据予以认可,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采纳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11年12月18日,被告邓哲明以投资工程项目为由向原告周胜利借款10000元并写下借条,约定20天还清,2012年1月20日被告邓哲明再次以投资工程项目为由向原告周胜利借款30000元并写下借条,约定1个月还清,被告邓哲明借款后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邓哲明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原告周胜利与被告邓哲明签订的《借条》,内容真实,合法,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明确了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被告邓哲明应按照《借条》约定偿还原告周胜利借款40000元。对于借款利息,原、被告没有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期限内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借条》中原、被告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逾期还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具体计算为:利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第一笔借款10000元的逾期利息,计算时间从2012年1月8日起直至被告邓哲明还清本金为止。第二笔借款30000元的逾期利息,计算时间从2012年2月21起直至被告邓哲明还清本金为止。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哲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胜利借款4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第一笔借款10000元的逾期利息,计算时间从2012年1月8日起直至被告邓哲明还清本金为止。第二笔借款30000元的逾期利息,计算时间从2012年2月21起直至被告邓哲明还清本金为止)。上述义务,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邓哲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余 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罗建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