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洞行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曾昭波不服洞口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决定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昭波,洞口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洞行初字第58号原告曾昭波,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银立中,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忠卿,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洞口县公安局,地址在洞口县洞口镇桔城路。法定代表人刘定湘,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尹洪治,男,该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原告曾昭波不服被告洞口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于当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唐忠卿、被告委托代理人尹洪治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洞口县公安局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洞公(高)强戒决字(2013)第0200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认定原告曾昭波与他人在本县高沙镇云峰宾馆吸食毒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曾昭波强制戒毒二年(自2013年9月30日至2015年9月30日止),被告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对曾昭波、邓召军询问笔录,拟证明曾昭波2013年9月29日晚在高沙镇云峰宾馆吸食冰毒的事实,2、对曾昭波的甲基安非他明尿检报告,拟证明曾昭波被抓获时尿测呈阳性;3、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东公决字(2012)第006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曾昭波在2012年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4、洞口县公安局的立案登记表及处罚审批表,拟证明被告的处理程序合法。原告曾昭波诉称,原告吸食毒品不符合吸毒成瘾的法定情形,被告作出强制戒毒决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洞公(高)强戒决字(2013)第0020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并判令被告承担国家赔偿(每日按182.35元计算)。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被告洞口县公安局辩称,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9日晚,原告曾昭波与他人在本县高沙镇云峰宾馆206房吸食毒品时,被洞口县公安局民警例行检查时查获,曾昭波交代了吸食毒品的事实,并经洞口县公安局尿检检测确认。此前,曾昭波因吸食毒品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予以行政拘留处罚,对此,被告洞口县公安局于2013年9月30日对曾昭波作出强制戒毒二年的决定,送邵阳市公安局戒毒所强制戒毒。本院认为,被告洞口县公安局对吸食毒品的行为人进行查处,是其法定职责。原告曾昭波多次吸毒,虽然被告在作出强制戒毒之前未按公安部、卫生部《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对原告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确实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原告反复吸毒,吸毒成瘾,该瑕疵不损害原告的利益,也不影响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故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洞口县公安局2013年9月11日作出的洞公(高)强戒决字(2013)第0200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二、驳回原告曾昭波要求被告洞口县公安局承担国家赔偿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曾昭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匡宗云审 判 员 杨中德人民陪审员 甘文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静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⒈主要证据不足的;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⒊违反法定程序的;⒋超越职权的;⒌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