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莲民催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徐和平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丽莲民催字第15号申请人: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和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施展鹏、陈庆峰。申请人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3年2月5日,到期日为2013年7月31日,票据号码为,票面金额为20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天纶无纺布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工行丽水经济开发区支行,收款人为南京真诚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依次为宝之畅纺织科技扬州有限公司、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文波审 判 员 李 斌审 判 员 周新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