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山民三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烟台凤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烟台凤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山民三初字第8号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地址,烟台开发区秦淮河路**号海信慧园。代表人张广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妍,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凤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院格庄街道办事处崖前村祥和温泉浴。法定代表人王德亮。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被告烟台凤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主张与其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主体为烟台凤山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的起诉。特快专递费50元由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玮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彩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