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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汴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高南方侯树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侯树文,高南方,郭彦峰,闫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汴民申字第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侯树文,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杞县。委托代理人:李玉民,男,汉族,住河南省杞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南方,男,汉族,工人,住河南省郑州市。一审被告:郭彦峰,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杞县。一审被告:闫胜,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杞县。再审申请人侯树文因与被申请人高南方、一审被告郭彦峰、闫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汴民终字第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侯树文申请再审称:贷款的实际用款人是郭彦启,侯树文并未实际使用贷款,且郭彦启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全额偿还责任,一、二审应当追加郭彦启为被告,高南方与南关支行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合法。本院认为:虽郭彦启自认系贷款实际用款人,且愿意承担全额还款责任,但本案借款合同系侯树文签订,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侯树文不得以自己并非实际用款人对抗对银行的还款义务。由于高南方代其归还了银行贷款及利息,高南方有权向借款人侯树文主张归还欠款及利息。综上,侯树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侯树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 姬 凯审判员 :马建庄审判员 :单国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