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五法执终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宁文全与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文全,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五法执终字第100—1号申请执行人宁文全,男,汉族,工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文全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文全于2014年1月9日依据已生效的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黑中民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和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2)五民重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与申请执行人宁文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黑中民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和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2)五民重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明川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玉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