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闫胜坤、袁士勇与被上诉人袁自涛、段呙佛、马社科、魏现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胜坤,袁士勇,袁自涛,段呙佛,马社科,魏现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闫胜坤,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士勇,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石国平,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自涛,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呙佛,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社科,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现军,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闫胜坤、袁士勇因与被上诉人袁自涛、段呙佛、马社科、魏现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乐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瑞坤代理审判员 张志强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侯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