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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齐永红与齐岗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河口市薛集镇齐岗村民委员会,齐永红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355号原告老河口市薛集镇齐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齐岗村委会)。法人代表人齐海涛,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齐永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岗村委会与被告齐永红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岗村委会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岗村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岗村委会负担。审判员 程 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学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