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襄城民三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曹振际与付本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振际,付本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民三初字第00165号原告曹振际。被告付本顺。原告曹振际与被告付本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曹振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曹振际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 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增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