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房民初字第0138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鑫湖苑观光园管理有限公司与邵建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鑫湖苑观光园管理有限公司,邵建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1385号原告北京鑫湖苑观光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望楚村。法定代表人王永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路,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建兴,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鑫湖苑观光园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建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邵建兴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昌平区×镇×小区×楼×单元×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告系依据其与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等证据提起的诉讼,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合同的履行地在北京市房山区,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邵建兴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邵建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紫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