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民诉保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程华勇与朱先军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华勇,朱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港民诉保字第0006号申请人程华勇。被申请人朱先军,建行港口支行职工。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朱先军的住房公积金20万元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程华勇位于连云区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双林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梓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