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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民诉保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程华勇与朱先军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华勇,朱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港民诉保字第0006号申请人程华勇。被申请人朱先军,建行港口支行职工。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朱先军的住房公积金20万元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程华勇位于连云区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双林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梓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