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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安执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王如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如进,吴进,徐卫东,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安执字第0010号申请执行人王如进,汉族。被执行人吴进,汉族。被执行人徐卫东,汉族。被执行人王飞,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如进与被执行人吴进、徐卫东、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3月14日作出的(2012)东安商初字第00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亦未发现房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通知书,并通知其到庭参加对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听证,其既不参加听证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东台市人民法院(2012)东安商初字第0004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巴强华审 判 员  夏伯远代理审判员  李振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