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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益刑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李钢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钢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益刑执字第185号罪犯李钢,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4年3月4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长中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4月1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湘刑一复字第31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6年12月12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执字第104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减为无期徒刑;于2009年8月12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550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1216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异动后刑期至2028年2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钢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在监狱警察的不断教育下,能继续深挖犯罪思想根源,积极靠拢政府;能遵守各项监规,从无违规行为发生;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任劳任怨,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考试成绩合格。期内共获考核分8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罪犯奖惩审批表、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7年2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莫仁华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菁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