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遂法立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郑海与徐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解封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海,徐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遂法立保字第5-2号申请人:郑海。被申请人:徐兆平。本院于2014年1月8日作出的(2014)湛遂法立保字第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徐兆平存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溪县杨柑支行内的100000元,现双方协商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郑海申请解除上述冻结,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徐兆平存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溪县杨柑支行内的10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郑海提供担保登记在陈强名下的粤GES9**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梁 伟审判员 曹水科审判员 张燕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皓彦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