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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终裁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杨广集、杨建忠与周印利、许昌福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印利,许昌福,卓文丙,杨广集,杨建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终裁字第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印利。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福。上诉人(原审被告)卓文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广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建忠。上诉人周印利、许昌福、卓文丙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3)曹民初字第9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不应当适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虽然未与被上诉人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唐山市曹妃甸国际生态城在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开发区,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在该生态城内湖开挖工程施工机械加油,唐山市曹妃甸国际生态城为合同实际履行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李大军代理审判员  吴 凡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