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梁法民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梁法民初字第00108号原告张某,女,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委托代理人杨庆,重庆市梁平县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某,男,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严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意思真实,且不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塬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智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