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梁法民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梁法民初字第00108号原告张某,女,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委托代理人杨庆,重庆市梁平县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某,男,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严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意思真实,且不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塬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智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