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安图永盛物业有限公司与刘长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图永盛物业有限公司,刘长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38号原告安图永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图县明月镇新安街明月路。法定代表人丁慎有,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学芳,该公司职工。被告刘长勇,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现住安图县财园小区6号楼2单元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图永盛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长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图永盛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图永盛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殷世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