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汉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树全、韩广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树全,韩广全,张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汉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物流园158号。法定代表人赵峰,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树全。被执行人韩广全。被执行人张子军。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树全、韩广全、张子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汉沽审判区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滨汉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新开支行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汉沽审判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汉沽审判区(2013)滨汉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志强审 判 员 孟庆春人民陪审员 陈春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