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高刑执字第00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杨强故意伤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津高刑执字第0060号罪犯杨强,男,汉族,吉林省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罪犯杨强故意伤害罪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2011)二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强不服,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1年8月29日本院作出(2011)津高刑一终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于2013年12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无故意犯罪。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真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作积极肯干。在2012年上半年、2012年下半年、2013年上半年获得全监表扬奖励。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励证》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经审理认为,罪犯杨强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杨强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荣丽代理审判员 涂胜祥代理审判员 赵 岩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尉立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