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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中执指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贞女与被执行人延边大洋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就业移民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贞,延边大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中执指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金贞女,女,1967年9月4日生,朝鲜族,身份证号×××,现住延吉市河南街白丰委**组。被执行人延边大洋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解放路50号。法定代表人李明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金贞女与被执行人延边大洋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就业移民合同纠纷一案,延边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月6日作出的(2013)延仲字第1053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延边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月6日作出的(2013)延仲字第1053号裁决指定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本院执行处接此裁定书后,将该案执行卷宗材料及执行费用向延吉市人民法院移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松男审判员  徐恭树审判员  崔永燮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