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沙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陈某诉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沙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陈某,女,住辽宁省绥中县前卫镇。被告袁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荒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送达费80元,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刘延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