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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执字第0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夏登宝与被执行人余国兵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登宝,余国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0076-1号申请执行人:夏登宝,男,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余国兵,男,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夏登宝与被执行人余国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宣民一初字第023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余国兵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原告夏登宝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劳务费1300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人民币1375元。经查:被执行人余国兵与彭琴为夫妻关系,现彭琴银行有存款,该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本院可依法冻结、扣划。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余国兵之妻彭琴银行存款人民币13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亚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