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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刑执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张小林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小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徐刑执字第00126号罪犯张小林,原。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2011年8月10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都刑二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小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25日至2016年10月24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苏彭狱减建字第78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小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1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张小林减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小林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小结、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监狱表扬审批表、罪犯等级评定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系累犯,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本院认为,罪犯张小林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小林的刑期减去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2月2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作云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陆连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世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