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00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任二明与连云港东创混领土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二明,连云港东创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0045号申请执行人任二明。被执行人连云港东创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子柱,经理。申请执行人任二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人仲案字(2013)第16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连云港东创混凝土有限公司已经倒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东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人仲案字(2013)第161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中执行员 徐景法执行员 刘 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 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