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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3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张乃钱与杰科斯家私(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乃钱,杰科斯家私(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3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乃钱,女,汉族,1982年10月7日生。委托代理人:黄妙燕,广东闻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先立,广东闻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杰科斯家私(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JACOBS、MichaelEdward,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小华、王东,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乃钱因与被上诉人杰科斯家私(深圳)有限公司赔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劳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张乃钱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民事判决,支持上诉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上诉人答辩意见:维持原判。本院经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乃钱与被上诉人杰科斯家私(深圳)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合法。原审中,被上诉人提交了上诉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考勤卡,显示上诉人在2013年2月17日至3月20日期间未上班,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但��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原审法院采信被上诉人的主张,即上诉人在2013年2月17日至3月20日期间没有上班,本院对该事实认定予以确认。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长时间缺勤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可予以辞退。上诉人则认为,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未经公示,且处罚过重。本院认为,按照一般的劳动纪律,如此长的缺勤时间已足以认定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故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违法。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明知其已怀孕而解除劳动关系,但没有证据表明被上诉人在作出辞退决定前已知悉上诉人怀孕的事实,故本院对上诉人该主张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张乃钱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乃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 亮代理审判员  张乐雄代理审判员  李 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舒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